金刚经

《金刚经》是佛教重要经典。根据不同译本,全名略有不同,鸠摩罗什所译全名为《金刚般若(bōrě)波罗蜜经》,唐玄奘译本则为《能断金刚般若波罗蜜经》, 梵文 vajracchedika-praj?āpāramitā-sūtra。《金刚经》传入中国后,自东晋到唐朝共有六个译本,以鸠摩罗什所译《金刚般若波罗蜜经》最为流行..[详情]

《金刚经》讲解第四十二讲

  主讲:释慧祥

  日期:2006年08月13日

  讲别:第四十二讲

  请大家合掌。

  三称:“南无本师释迦牟尼佛!”

  并称念:“无上甚深微妙法,百千万劫难遭遇,我今见闻得受持,愿解如来真实义。”

  并发愿:佛弟子(您们的名字)愿以今天听经功德,回向给法界一切众生,愿令一切众生:未种善根者,得种善根;已种善根者,善根增长;善根增长者,发菩提心;已发菩提心者,于菩提心不退转;菩提心不退转者,速成佛道;成佛道者,广度一切众生无有障碍。

  并愿以此誓愿之福回向给佛弟子(自己的名字),愿弟子业障消除,福慧增长,身体健康,家庭和乐,事业顺利,生生世世不堕三途八难,生生世世见佛闻法,随佛修行,发菩提心,行菩萨道,成熟众生,庄严净土,早登正觉,广度众生。

  三称:“皈依十方三世一切佛!”

  三称:“皈依十方三世一切法!”

  三称:“皈依十方三世一切僧!”

  好!请放掌。

  【经文】“须菩提!若三千大千世界中所有诸须弥山王,如是等七宝聚,有人持用布施。若人以此般若波罗蜜经,乃至四句偈等,受持读诵,为他人说。于前福德百分不及一,百千万亿分,乃至算数譬喻所不能及。”

  【释经】“须菩提!如果有人将整个银河系中所有的须弥山王,像这么多的七宝积聚在一起,拿这些七宝用来布施。如果有另一个人用这《金刚般若波罗蜜经》,乃至以经文中的四句偈等等的教法,接受它、修持它、朗读它、记诵它,并为他人解说经义。比较这两种修行的福德,前者七宝布施的一百分功德,都不及后者的一分功德。前者百千万亿分的功德,乃至算数譬喻的功德,都不能达到后者的功德。”

  【说明】

  一、有关“三千大千世界”,为什么就是“银河系”,我于之前已经说明过了。

  二、什么叫须弥山王?有关这方面的资料,到目前有很多说法,有说是指世界最高峰,有说是指地球中,去掉海水后的部份,所以很难下定论。而对我们来说,这些暂时都不重要,只要我们继续进步我们的修证,则有一天自然会知道。目前可以先理解为像一座最大的山就好了。

  三、什么叫七宝?

  这有很多种:

  (一)七种宝物,并没有特定指向什么宝物。

  (二)如依《阿弥陀经》,则七宝是指“金、银、琉璃、玻璃、车磲、赤珠、马瑙。”

  (三)如《长阿含经》提到的七宝有“金、银、水精、琉璃、马瑙、赤珠、车磲。”

  (四)如《大楼炭经》中提到的七宝是:“金、银、水精、琉璃、赤真珠、车磲、马瑙”。

  (五)如《增一阿含经》则提到“金、银、水精、琉璃、[王*车][王*渠]、玛瑙、琥珀。”为七宝。

  诸如此类,可见,七宝并不是完全特指某七种宝,但也相差不太远,就是当时他们都能取得到的七种宝物。

  四、我们为什么要用七宝布施呢?

  众佛友!我们要知道,“世间财宝五家分,水火官盗不肖子,布施修福存法界,五家财物转坚固。”世间的财物,都是我们跟五家共有的。哪五家呢?就是水灾、火灾、不好的政府、盗贼、不肖子孙。简单来讲,就是“天灾人祸”,会造成我们财物的损失。可见这“五家共有的财物”是不坚固的,随时都有可能化为乌有。所以我们要学方法,将“不坚固的五家分财”化为“五家分不走的坚固财”。如《佛所行赞》云:“不坚固财施,获报坚固果。”(CBETA,T04,no.192,p.36,b1)。

  因此,有智慧的人,对他的财产的处理,共有四类处理方式:

  (一)日常开销:为养护色身令不增苦痛,以利修行,为真正的法身慧命而努力,而不是为了这不知恩义的色身。

  (二)储蓄以备不时之需:世事无常,总有急需,所以当未雨绸缪。

  (三)投资理财:做合法的投资,钱滚钱,利滚利,令自己衣食无虑,并有多余的钱来布施修福。

  (四)布施修福:将五家分不坚固的财物,用来布施给贫困需要帮助的人,令他们生命得以延续,得以听闻佛法,得以令今生及来生更好,也令自己今生来生更好。

  五、为什么七宝布施的福德,比不上受持读诵为他人说《金刚经》乃至四句偈呢?

  (一)生死长远,不可称计,作福无厌。七宝布施的福德,不论有多少,都是以有形的福报来展现的。所以,在长远的生死轮回过程中,总有用完的时候。如果有人不知道要继续修福,以为自己的福报够了,那么,总有一辈子会开始贫穷的,所以我们修福不应满足。当知,连佛陀都是“作福无厌”的。

  如《十住经》中金刚藏菩萨说:“虽以智观空,而修福无厌,然后能得入,第七远行地。”

  又如《佛说须真天子经》载:“菩萨有四事行,得波罗蜜度于彼岸。何等为四?一者,所作福无央数。二者,所作慧无有限。三者,以一波罗蜜,满诸度无极。四者,发意作功德,不求余,但愿一切智。”(CBETA,T15,no.588,p.100,b13~16)。

  《增壹阿含经》云:“如来于六法,无有厌足。云何为六?一者,施,二者,教诫,三者,忍,四者,法说、义说,五者,将护众生,六者,求无上正真之道,是谓,阿那律,如来于此六法,无有厌足。”(CBETA,T02,no.125,p.719,b3~7)。

  众佛友!贴一个经文里的故事给大家参考!

  《增壹阿含经》载:“尔时,阿那律缝故衣裳。是时,眼遂败坏,而得天眼,无有瑕秽。是时,阿那律,以凡常之法而缝衣裳,不能得使缕通针孔中。是时,阿那律便作是念:‘诸世间得道罗汉,当与我贯针。’是时,世尊以天耳清净,闻此音声:‘诸世间得道阿罗汉者,当与我贯针。’尔时,世尊至阿那律所,而告之曰:‘汝持针来,吾与贯之。’阿那律白佛言:‘向所称说者,谓诸世间欲求其福者,与我贯针。’世尊告曰:‘世间求福之人无复过我。如来于六法无有厌足,云何为六?一者,施,二者,教诫,三者,忍,四者,法说、义说,五者,将护众生,六者,求无上正真之道。是谓,阿那律,如来于此六法无有厌足。’阿那律曰:‘如来身者,真法之身,复欲更求何法?如来已度生死之海,又脱爱著,然今日故求为福之首。’世尊告曰:‘如是,阿那律,如汝所说,如来亦知此六法为无厌足。若当众生知罪恶之原身、口、意所行者,终不堕三恶趣。以其众生不知罪恶之原,故坠堕三恶趣中。’尔时,世尊便说此偈:‘世间所有力,游在天人中,福力最为胜,由福成佛道。’是故,阿那律,当求方便,得此六法。如是,诸比丘,当作是学。”

  众佛友!连佛陀都是“施,无有厌足”,那我们布施修福,又如何可以满足呢?众佛友!这布施修福,共分三类:一、财施,二、法施,三、无畏施。

  《大般若波罗蜜多经》:“诸佛世尊所证无上正等菩提,从法生故,法供养者名真供养,诸供养中最为第一,资财供养所不能比。”(CBETA, T07, no.220e, p.957, b1~3)。

  众佛友!正因为如此,所以“七宝布施”的福德,比不上“以此金刚经的法供养”。

  又,众佛友!所有的法供养中,供养“般若波罗蜜法”,又是最为第一。《放光般若经》云:“如般若波罗蜜教者,于诸功德中为最第一。”(CBETA, T08, no.221, p.90, b22~23)。

  众佛友!一切善法都是从“般若波罗蜜多”出,所以《金刚经》中,佛陀也说过:“一切诸佛及诸佛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法,皆从此经出。”为什么呢?很简单,因为“般若”,就是“解决问题,令问题不再产生”。“般若波罗蜜多”,就是“以解决问题令问题不再产生的方式,安全有效地度过一切困难,成就所愿。”

  众佛友!如果有人在做事或说话时,时时都保持着“以解决问题令问题不再产生的方式,安全有效地度过一切困难,成就所愿。”则此人,必能成就一切所愿。因此,才说:“一切诸佛,及诸佛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法,皆从此经出。”这种效果,只有修持“般若波罗蜜多法门”才能成就,而非用三千大千世界中,如须弥山王那么多七宝布施所能达到的。所以,可知这两种修福的方式,是天差地别的。

  六、在佛经中,这“百分不及一,……乃至算数譬喻所不能及。”这几分几分是如何算出来的呢?

  众佛友!佛陀时代的比较方式,不是我们现在的“几分之几”的说明方式。佛陀时代的比较方式,是依“开列比较条件后,一个一个比较的”。我现在举例说明:

  (一)比较“持久性”:七宝布施的福德是用得完的,而修持般若波罗蜜多法门的福德是永远的。这时得一分。

  (二)比较“过患性”:展现七宝布施所得的福德时,还是会有五家分的过患,而修持般若波罗蜜多法门的福报,是没有这些过患的。这时又得一分。

  如此,开列各种层面的条件下来一一比较。这时,我们就能观察到,“若三千大千世界中所有诸须弥山王,如是等七宝聚,有人持用布施。若人以此般若波罗蜜经乃至四句偈等,受持、读诵,为他人说,于前福德百分不及一,百千万亿分,乃至算数譬喻所不能及。”这样的结果。

  众佛友!虽然七宝布施的福德,比不上修持般若波罗蜜多的福德,但是,佛陀的意思,可不是要您们不要布施。请大家别会错意。佛陀的意思是要大家在布施时,要在运用“般若波罗蜜多法门”之下来布施。因此,整部《金刚经》几乎都是在谈布施。

  可见,佛陀是在教我们运用“金刚般若波罗蜜多”的法门来行布施。也就是要我们在布施时,不要被色、声、香、味、触、法“卡住(障碍住)”菩提心的发展来行布施。也就是要我们在布施时,不要被我相、人相、众生相、寿者相,卡住(障碍住)菩提心的发展来行布施。当我们能如此布施,则其福德是等虚空,遍法界的,是不可思量的。

  好了!今天解说到此,祝大家健康、平安、吉祥、进步、直趣无上菩提。

  (注:已经慧祥法师初次校正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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