忏悔的理论与方法 第五章 不能作法忏时
第五章 不能作法忏时
第一节 作法忏的功用
现在,我们再来讨论传统的忏悔法,也就是佛陀在世时所亲制的“作法忏”。
从戒律上的规定来看,“作法忏”是个很重要的忏法。出家众在受了沙弥(尼)、比丘(尼)戒之后,一旦犯了戒,就有犯戒的罪;除犯了最轻的“众学法”戒,所得的“突吉罗”罪,可以在佛像前自责心发露忏悔,或私下自责心忏悔之外,其他,如犯了悔过法、波逸提、偷兰遮、僧残、波罗夷戒,都必须行“作法忏”,也就是向僧中忏悔。
而僧数的多少,又要看所犯的戒的轻重来定。如果所犯的是重戒,就必须在较多的比丘僧中忏悔,才能够出罪;如果犯的是轻戒,僧数就不必那么多。譬如:犯了波罗夷和僧残,比丘必须在二十个清净僧中忏悔,才能出罪;比丘尼便须加倍,必须在二部僧中悔罪;先在二十个比丘尼中发露忏悔,然后再到二十个比丘中出罪。经过僧中羯磨处罚之后,犯戒的罪才能灭除。
如果犯了最重的波罗夷戒,虽然可依“作法忏”而出罪,令后世不堕地狱;但从此便失去比丘(尼)戒,失去比丘(尼)的身份。所以,在戒律上的规定,犯了波罗夷是不通忏悔的;只要犯了任何一条,就将被逐出僧团。因此波罗夷罪又叫做断头罪。头断不能复生,犯了波罗夷的人,就不可再与僧团共住,为僧团所弃了。
如果所犯的不是重戒,像犯了偷兰遮、波逸提、悔过法等戒,就不必向那么多的僧众忏悔,只要向四位、三位或一位清净比丘发露悔罪,就可以出罪。
这是比丘(尼)戒律所规定:犯了戒的戒罪,必须经过如法的“作法忏”才能灭除,不是其他忏法所能够替代的。
可是,这在中国的佛教,却发生了问题,不但当前的僧团,少行作法忏,恐怕过去,乃至古代的僧团,也不见得都有实行作法忏。中国的佛教徒,一向自认信仰的最大乘佛教,大乘佛教另有它的戒律,也就是菩萨戒;而比丘(尼)戒则被称为小乘戒。虽然中国的出家人仍然要受比丘(尼)戒,但却在比丘(尼)戒授完之后,要再加授菩萨戒,显示菩萨戒高于比丘(尼)戒。无形中,比丘(尼)戒的权威,已受到压抑。所以,在中国,除了律宗的信徒,特别重视比丘(尼)戒,一切按照比丘(尼)律仪行事之外,其他的就不可能完全奉持比丘(尼)戒律。
那么,在不行“作法忏”的中国僧团里,出家众如果犯了戒,戒罪岂非就要永远存在了?戒罪既然存在,就会受到罪报。依照《佛说犯戒罪报轻重经》所说,犯戒的罪报是很可怕的。犯了众学戒,就会堕入地狱受报九百千岁;犯了悔过法,会堕入地狱三亿六十千岁;犯了波逸提,堕入地狱二十亿四十千岁;犯了偷兰遮,堕入地狱五十亿六十千岁;犯了僧残,堕入地狱二百三十亿四十千岁;犯了波罗夷,堕入地狱九百二十一亿六十千岁(注一)。
这不是太可怕吗?出家、受戒自然有它不可思量的功德;但犯戒的罪报,也相对的非常严重。所以,佛经里不断地劝人有罪要忏悔;尤其是犯了戒,更要马上发露忏悔罪,以免未来受到罪报。
第二节 以心念法悔罪
然而,戒罪是要依“作法忏”才能灭除,在久已不行‘作法忏”的中国僧团里,戒罪如何能灭呢?幸好,佛法圆融,尚有补救的办法。《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》卷四十二,曾谈到有六种人,犯了僧残,不必经过作法,就可以得到清净:
一者、上座犯僧残,诸人生慢,佛言:“若一心生念:从今日更不作,即得清净。”
二者、大德多知识。(就是说:这位犯了僧残戒的比丘或比丘尼是一位大法师,属于德高望重的人,有很多的出家朋友,以及在家信徒,如果他向二十僧中发露悔罪,就会影响到很多人对他的信仰。)
三者、多惭愧,若遣行者,宁反戒。(就是说:这位犯了戒的人,他有很大的惭愧心,如果要他到二十僧中发露悔罪,他宁愿舍戒还俗。)
四者、病重不能互跪,无力能忏。
五者、住处不满二十,道路遇贼死。(就是说:他住的地方,不足二十位比丘,如果要行“作忏法”,就必须到有二十位比丘的地方去悔罪,但在路途中被盗贼杀害而死。)
六者、众不清净,往至他方道路遇贼死。(就是说:他住的地方,比丘或比丘尼不清净,不能向他们悔罪,他要到别的有清净比丘或比丘尼的地方去忏悔,在道路中被盗贼害死。)(注二)
这六种人,佛说:“一心生念,如法忏悔,是人清净,得生天上。”(注三)这便是用“心念法”来忏悔,达到灭除戒罪。
不过,这毕竟是一种方便,要具有上述六种人的因缘,才适合采用。因此,文中又说:“此六种忏法不可妄用,及有侥幸,唐为自欺,罪不得除。”(注四)至于这六种人,为什么可以不依“作法忏”,只用“心念法”就可以忏除僧残重罪呢?唐朝道宣律师有进一步的说明:“此六种人,初、二,恐坏众信,为护法故;三、四,身心怯弱,为接引故;五、六,行法缺缘,为命难故。”(注五)可见必须具备采用方便的因素,才可以行方便。
那么,我们中国的比丘(尼),是否有符合采用“心念法”悔罪的因素,而能以“心念法”来忏除戒罪呢?当然,不一定每个犯了戒的人,都在上述的六种人中。但以“心念法”来悔除戒罪,是不行“作法忏”的中国僧团,能采用而且在比丘(尼)律藏中有依据的忏悔法之一。除此之外,就只有采用“对首法”来悔除戒罪了。《根本萨婆多部律藏》卷五载:“有六种人犯众教罪,对一比丘说,除其罪,得名清净。何谓为六?一者、遍持经藏;二者、遍持律藏;三者、遍持论藏;四者、性极羞愧,若说其罪,怀惭致死;五者、众中最老上座;六者、大福德人。”(注六)
本来,依照戒律的规定,只有犯了较轻的戒——悔过法、波逸提才可以用“对首法”——向一人发露悔罪而得出罪;但“萨婆多部”却认为上述的六种人,不论是犯了轻戒或重戒,都可以用“对首法”来悔罪,达到忏除戒罪的目的。为什么呢?文中解释:“何故引六许易除罪?罪灭因心不由治罚,若能于所犯罪决情断绝,誓不更为,深生惭耻,心无欺诳,是故除灭。又为耆年大德,受持三藏,人见治罪,谤议更生,(故)开一人悔。”(注七)这是含有一些理忏的意味在内了。
虽然“对首法”的忏悔仍是“作法忏”,但比起向二十位(或四十位比丘僧悔罪,应该是容易多了。当然,最容易的,应该是自责式的“心念”法忏悔。所幸在不行“作法忏”的中国僧团中,还有这两种方法,可以让犯戒者来悔除戒罪;否则,一旦犯了戒,岂非戒罪就要永远存在?后世的罪报也就免不掉。
当然,这是站在比丘(尼)戒律的立场来看的,如果立足于大乘佛教的观点,便不致于那么严重了。
第三节 大乘的忏悔观
站在大乘佛教的观点来看,犯了戒的人,无论他犯的是轻戒或重戒,只要诚心忏悔,没有不可灭除的。
例如:前章曾提到礼五十三佛、三十五佛都可以灭除四(八)波罗夷罪;持楞严咒、大悲咒、往生咒、准提咒、七佛灭罪真言,也都可以灭除最重要的性罪与戒罪。另外,大乘佛教还有“无生忏”,专治犯了不通忏悔的五逆等重罪。如此的重罪,都可以除灭了,其他较轻的罪,自然不用说了。
那么,这是否会显得很矛盾呢?在比丘(尼)律仪来说,戒罪必须经由“作法忏”才能灭除;要不然,也要有特殊因缘,才能用“心念法”或”对首法”出罪。但在大乘佛教,却加以否认,戒罪也可以由礼佛、持咒以及“无生忏”来忏除。依比丘(尼)戒律来说,犯了波罗夷是不通忏悔的;虽然有“与学比丘”的处置,仍可在僧团中,不失比丘(尼)身份。但竟终身夺其三十五事(注八),虽有比丘(尼)份,却不能行比丘事,这也等于是不许忏悔。不禁让人觉得:一旦失足犯了重罪,要再回头,已是百年身了。真是残酷!
蕅益大师在《重治毗尼事义集要》卷十三中,曾经对此加以解释:
“问:依律则比丘犯弃(波罗夷),如多罗(树名)已断,不复还生;犯二篇(指僧残)者,须别住意喜(就是说:犯了僧残戒的人,便必须离开僧团,另外别住自责忏悔。)复须二十僧中出罪;乃至恶作(指最轻的突吉罗罪),亦必对首忏悔,方得清净。何故《大佛顶经》云:“若造五逆(等)无间重罪,又犯四弃八弃,诵此咒者,悉皆除灭,更无毫发;诸佛菩萨,不但不将为过,亦将功德与之,乃至悟无生忍。”如是观之,罪无大小,只须持咒,曾无发露向彼之科。经律霄壤(差别),义云何通?
答:佛顶光聚微妙章句,名为咒心,亦名心咒,即是密诠首楞严王三昧。试现于显说中,最初便敕直心酬问,心言直故,永无诸委曲相;倘罪无大小,不肯发露向人,既违如来一道,岂合无上咒心?经中为显密印神功,故云:罪无不灭;不惟此经为然,举凡尊胜(经名)、大悲、方等诸咒,乃至三十五佛、五十三佛、五千、五百佛名等经,皆有此义。正由众生惑业障深,无知造罪,难调难伏、难拔难除,故毗尼严摈绝之科,经咒开自新之路。一折一摄,相为表里,令未造罪者,不敢故造;已造罪者,还得灭除,可谓彻底悲心、胜妙方便。倘无律制,则住持僧宝不尊;倘无经咒,则罪障众生永堕。四悉巧被,同出一音,岂容妄生轩轾哉!”(注九)
蕅益大师真是解释得非常清楚,这或许也是大乘佛教圆融与究竟的地方。因此,在不行“作法忏”的中国僧团中,出家众仍然可以依照大乘教理来忏除犯戒的戒罪,乃至在比丘(尼)律中不通忏悔的重罪,也可以依大乘的诸佛威德和经咒而得到忏悔。
但是,却不可以为一切恶业重罪,在大乘佛教中都可以忏除,就不在意的去犯戒造恶。必须知道,大乘虽然许可一切罪都可以灭除,但要真正的忏除罪业,尤其是重罪,也不是那么容易的——这就要谈到“取相忏”了……
注一:见大正藏二十四册九一○下。
注二:见卍续藏七○册一七七上。
注三:同注二。
注四:同注二。
注五:同注二下页。
注六:见大正藏二四册五五○上。
注七:同注六。
注八:三十五事见唐·道宣律师著“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”——大正藏四○册五○六下。详细请见“僧羯磨”,大正藏四○册五二一下。
注九:见卍续藏六三册五四二下及五四三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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